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2題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拘提到場。乙在下午10:40 以甲有逃 亡之虞向法院提出羈押甲的聲請,法官丙收到羈押聲請後立即開始訊問 審查,至隔日凌晨0:30…
題目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拘提到場。乙在下午10:40 以甲有逃 亡之虞向法院提出羈押甲的聲請,法官丙收到羈押聲請後立即開始訊問 審查,至隔日凌晨0:30 完成審查並核發押票。請問,依據刑事訴訟法, 丙訊問甲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即時訊問與深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法院受理羈押(pre-trial detention)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條第6項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 二、本題時間適用:乙於下午十時四十分提出聲請,尚未進入深夜時段,丙立即訊問,開始階段合法。訊問持續至隔日凌晨零時三十分,已跨越深夜,屬「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甲及辯護人因而取得請求翌日日間訊問之權利。惟該規定係賦予請求權,並非當然禁止夜間訊問;甲未請求時,丙續行訊問尚不違法。
- 三、其他程序保障:第93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法官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法院應通知被告及辯護人,並將羈押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及辯護人、記明筆錄。偵查中羈押審查,檢察官應到場陳述理由及提出證據,被告、辯護人得在場並聲請調查證據。若丙未踐行通知或告知,程序即有瑕疵。
- 四、結論:本題事實未顯示甲或其辯護人請求翌日日間訊問,亦未顯示丙無正當理由拒絕,故丙之訊問程序原則上合法。反之,若甲已請求而丙拒絕,或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告知羈押理由,則程序違法。並注意第100條之3之夜間詢問限制係規範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能逕以之指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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