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1題
便衣刑警甲為發現通緝犯而前往某地巡邏,發現A 樣貌神似該通緝犯, 欲上前盤查。A 見甲走近且疑似帶有槍枝,擔心有危險而逃跑,甲見A 逃跑更篤定認為其係通緝犯,遂…
題目
便衣刑警甲為發現通緝犯而前往某地巡邏,發現A 樣貌神似該通緝犯, 欲上前盤查。A 見甲走近且疑似帶有槍枝,擔心有危險而逃跑,甲見A 逃跑更篤定認為其係通緝犯,遂追上前將A 逮捕上銬並押回警局。回警 局後,一查才發現A 並非通緝犯,純係誤會一場。試論本案中甲可能之 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為定性:甲為便衣刑警,主觀上懷疑A為通緝犯,進而追捕、上銬並押解回警局,客觀上已完全剝奪A之行動自由,可能涉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用職權逮捕罪,並有第134條加重之餘地。應先審查逮捕之法律依據,再論錯誤之效果。
- 二、依法令之行為: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通緝之被告,司法警察得逕行逮捕;第88條規定現行犯逮捕。惟A既非通緝犯亦非現行犯,客觀上欠缺逮捕之法定要件,甲所為無從依第21條阻卻違法。便衣盤查並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出示證件。
- 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甲誤認A為通緝犯而逮捕,屬「誤想逮捕」,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通說限制責任說,行為人欠缺違法性認識之可能性時,阻卻故意責任,僅就過失負責;第302條、第304條均不罰過失,甲不成立該等罪名。實務另有認仍成立故意犯、僅依第16條減輕者,宜併說明。
- 四、第125條與第134條:本罪以公務員「明知」違法而濫用職權為要件。甲主觀上確信A為通緝犯,係出於誤認而非明知違法,欠缺濫用職權故意,不成立本罪,自無第134條加重問題。惟甲未先行查證、未出示證件即上銬押解,程序上難謂無過失。
- 五、結論:甲原則上不成立第302條、第304條及第125條之罪;縱認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過失,因上開罪名不罰過失,僅能循國家賠償法或行政責任處理。考生應強調誤想逮捕之定位與第21條客觀要件之欠缺。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