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2題

甲在家裡邊看球賽、邊喝啤酒,球賽結束後甲下樓將原本停在騎樓的汽 車倒車入室內車庫停放。剛停好車下車時,碰巧交通警察經過,發現甲 滿身酒味還開車,要求甲進行酒測,…

題目

甲在家裡邊看球賽、邊喝啤酒,球賽結束後甲下樓將原本停在騎樓的汽 車倒車入室內車庫停放。剛停好車下車時,碰巧交通警察經過,發現甲 滿身酒味還開車,要求甲進行酒測,酒測結果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5 毫克。試論甲可能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構成要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甲吐氣酒精濃度為0.55mg/L,已逾法定門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 二、駕駛之認定:實務認為駕駛係指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使其行進,不以在公共道路高速行駛為限,倒車入庫亦屬駕駛;縱距離短暫,只要車輛處於行進狀態即足。甲啟動引擎將汽車倒車入庫,已具駕駛之外觀與內涵。
  • 三、道路與保護法益:學說有認本罪保護公眾往來交通安全,若僅在私人車庫移動,未生具體危險,應實質審查是否不能安全駕駛。惟第1款係抽象危險犯,濃度達標並有駕駛行為即足,不以具體危險為必要;甲自騎樓倒車,已涉及供公眾通行空間,尤難主張無危險。
  • 四、主觀要件與阻卻事由:甲明知飲酒仍駕駛,具備本罪故意。甲不得主張期待可能性欠缺,亦無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酒後自我評估酒退,屬誤判而非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縱僅短距離移動,不影響本罪成立。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受罰鍰、吊扣駕照等行政處分;若因而致人於死傷,另有第185條之3第2項、第3項加重結果犯之適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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