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1題

家住屏東的A,在高雄販毒。某日,A 出門訪友,警員獲知後,依屏東 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欲拘提A。警員一路尾隨,從屏東跟監到新竹 山區,見機不可失,在新竹將A…

題目

家住屏東的A,在高雄販毒。某日,A 出門訪友,警員獲知後,依屏東 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欲拘提A。警員一路尾隨,從屏東跟監到新竹 山區,見機不可失,在新竹將A 拘提,並依檢察官指示,立即解送至新 竹地檢署,後由新竹地院裁定羈押於新竹看守所。兩週後,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向新竹地院起訴A 販毒罪,新竹地院則諭知管轄錯誤判決,同時 諭知移送屏東地院。請分析新竹地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在於新竹地院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屏東地院是否合法,涉及土地管轄、拘提解送、羈押與管轄恆定。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稱所在地,通說包括起訴時被告身體所在之地,不以住居所為限。
  • 二、A之犯罪地為高雄、住所為屏東,但新竹地檢檢察官起訴時,A已被新竹地院裁定羈押於新竹看守所,新竹即為A之所在地。管轄權有無原則上以起訴時為準,故新竹地院就本案有土地管轄權,屏東地院亦因住所而可能有管轄權,二者為管轄競合。
  • 三、警員依屏東地檢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跨轄至新竹拘提A,並依檢察官指示解送新竹地檢,程序上非無爭議;拘票係對人之強制處分,惟解送處所應依拘票記載及檢察官指揮為之。縱認拘提或解送有瑕疵,亦屬羈押合法性或證據能力問題,不當然使新竹地院喪失管轄權。
  • 四、新竹地院既有管轄權,即應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實體審判,不得諭知管轄錯誤。其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條及第304條,屬判決違背法令;屏東地院雖亦可能有管轄權,但管轄競合不等於新竹地院無管轄權,亦不得以「屏東較便」為由自行移送。
  • 五、結論:新竹地院之管轄錯誤判決不合法,A得提起上訴救濟。若採管轄權濫用理論,認為偵查機關不得以違法拘提、羈押製造所在地,則結論可能不同;惟我國實務多以起訴時所在地為準,故本題原則上應認新竹地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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