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1題

甲與仇人乙狹路相逢,二人一言不合,乙便出手要打甲耳光,殊不知甲 早有防備,在仍可出手攻擊加以阻擋的情況下,直接朝乙頭部開槍,乙 當場死亡。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

題目

甲與仇人乙狹路相逢,二人一言不合,乙便出手要打甲耳光,殊不知甲 早有防備,在仍可出手攻擊加以阻擋的情況下,直接朝乙頭部開槍,乙 當場死亡。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構成要件:甲朝乙頭部開槍,客觀上為殺害生命之行為,並造成乙死亡結果,二者具因果關係;主觀上甲可預見朝頭部射擊將致人死亡,仍決意為之,具殺人故意(至少未必故意),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 二、違法性:乙出手欲打甲耳光,屬現在不法侵害,甲固得依刑法第23條前段主張正當防衛。惟正當防衛須以必要且相當之手段為限;甲尚可出手阻擋,卻直接朝致命部位開槍,防衛手段顯逾越必要程度。
  • 三、防衛過當:甲之反擊與乙耳光侵害間輕重失衡,屬防衛行為過當。防衛過當不阻卻違法,僅依刑法第23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甲事前有所防備,不影響其防衛意思,亦非事前挑釁,尚不得逕認濫用防衛權。
  • 四、罪責與結論:甲成立殺人既遂,因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甲持有槍枝,另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持有罪,應與殺人罪分論併罰;題目未交代槍枝來源,僅能提示此一可能。
  • 五、答題提醒:應先肯定現在不法侵害存在,再審查防衛手段之必要性與相當性,不可因甲「早有防備」即否定防衛適格;並注意防衛過當係減免罪責事由,非阻卻違法事由。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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