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2題

甲意圖殺害乙,潛入乙家中,認為乙正在洗澡,於是朝著淋浴間連開數 槍,結果乙只是在淋浴間放水,人根本不在裡面,甲便悻悻然離開現場。 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題目

甲意圖殺害乙,潛入乙家中,認為乙正在洗澡,於是朝著淋浴間連開數 槍,結果乙只是在淋浴間放水,人根本不在裡面,甲便悻悻然離開現場。 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殺人故意與著手:甲意圖殺乙,主觀上具殺人故意;其潛入住宅並朝淋浴間連開數槍,已對乙之生命法益形成具體危險,依刑法第25條第1項屬殺人罪之著手實行,而非僅預備。
  • 二、未遂型態:乙實際不在淋浴間,犯罪結果不能發生,甲係因客體不存在而未遂,學理上屬「不能未遂」(不能犯)。惟刑法第26條規定,須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者,始不罰;甲朝可能有人所在之處開槍,具高度危險性,非屬無危險之不能犯。
  • 三、結論:甲不適用刑法第26條不罰規定,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其誤認乙在洗澡,屬事實錯誤,不影響殺人故意。
  • 四、侵入住居:甲無故潛入乙住宅,另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該罪保護居住安寧,與殺人未遂保護生命法益不同,原則上與殺人未遂分論併罰;若認潛入僅為殺人行為之階段,則依具體情形論斷。
  • 五、其他:甲持有槍枝部分,題目未明,若具持有事實,另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答題時應區分「不能未遂」與「障礙未遂」,並說明本案因具危險性仍應處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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