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4題

甲到一網路名店用餐,期間與老闆乙產生口角,心生不滿,回家後便在 網路公開評論區留言,誣指該店的餐點裡面有蟑螂。請問甲的刑責如 何?(25 分)

題目

甲到一網路名店用餐,期間與老闆乙產生口角,心生不滿,回家後便在 網路公開評論區留言,誣指該店的餐點裡面有蟑螂。請問甲的刑責如 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誹謗罪之構成:甲在網路公開評論區留言,指摘該店餐點有蟑螂,屬具體事實之指摘,足以毀損乙及店家之名譽與商譽;甲意圖散布於眾,主觀上明知不實仍為之,具誹謗故意,該當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 二、加重誹謗:甲以文字在公開網路評論區散布,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之加重誹謗罪,法定刑較同條第1項為重。公開評論區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符合「散布於眾」。
  • 三、真實性與善意評論: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不罰;餐飲衛生與公共利益有關,惟甲係誣指,無法證明真實。司法院釋字第509號亦要求行為人須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真實;甲明知不實,自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亦不得依第311條主張善意評論。
  • 四、妨害信用之競合:甲指稱餐點有蟑螂,亦足以貶損店家在經濟上之信用,可能另該當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甲之一留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誹謗與妨害信用,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五、結論與附帶責任:甲成立加重誹謗罪,並與妨害信用罪想像競合;民事上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答題時應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並說明真實性抗辯及善意評論之界限。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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