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3題
甲在晚間出門散步,發現公園涼亭內乙、丙正在從事性行為,便偷偷以 手機錄下二人動作後離去。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題目
甲在晚間出門散步,發現公園涼亭內乙、丙正在從事性行為,便偷偷以 手機錄下二人動作後離去。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甲以手機錄下乙、丙性行為,屬攝錄性影像。
- 二、性影像之認定:刑法第10條第8項所稱性影像,包括性交、猥褻行為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等。乙、丙從事性行為,其動作影像屬性影像;甲未經同意且無正當理由,具攝錄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 三、與妨害秘密罪之關係:甲之行為亦可能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惟319條之1係針對性影像之特別規定,保護性隱私法益更為具體,同一行為應依特別關係優先適用319條之1,不另論315條之1。
- 四、非公開性之爭議:若認為公園涼亭往來頻繁、光線明亮,乙、丙性行為不具隱私期待,則315條之1之「非公開活動」較難成立;但319條之1不以「非公開」為要件,只要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即可,故甲仍可能成立該罪。
- 五、散布與結論:甲僅攝錄後離去,未散布、播送或重製,不成立319條之2、319條之3等散布性影像罪;若事後上傳網路,則另該當各該罪名。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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