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1題

甲、乙、丙三人為好友。丙想要殺害仇家A,分別向知悉其報仇計畫之 甲、乙索取毒藥。甲提供可毒死人之老鼠藥一份,乙並不想涉及殺人事 件,但礙於情面,提供宣稱為毒藥,…

題目

甲、乙、丙三人為好友。丙想要殺害仇家A,分別向知悉其報仇計畫之 甲、乙索取毒藥。甲提供可毒死人之老鼠藥一份,乙並不想涉及殺人事 件,但礙於情面,提供宣稱為毒藥,實為對身體無害之低劑量維生素一 顆。丙攜帶兩人提供的毒藥前往殺A,在接近預期會碰到A 的地點前, 發現路邊有個無人所有之中型斧頭,拿起來相當順手,於是臨時改變計 畫,決定用該斧頭砍殺A。丙看到A 後,對A 身體連砍數斧,A 身體、 四肢多處受傷,流血倒地。在丙棄斧離去後,好心路人撥打119 將A 送 醫急救,但仍因傷重不治身亡。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丙三人在刑法 上應如何評價?(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丙主觀上有殺害A之故意,客觀上持斧連砍A身體、四肢數斧,造成A傷重死亡,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因果關係。丙臨時由毒藥改持斧頭,僅屬犯罪方法之變更,不影響殺人故意;該斧頭為無人所有之物,亦不另成立竊盜罪。路人送醫仍不治,不中斷因果關係。
  • 二、甲成立殺人既遂之幫助犯。甲知悉丙之殺A計畫,仍提供足以致死之老鼠藥,具幫助故意與幫助行為;丙並將該毒藥攜往現場,對丙之犯意與實行形成助力。幫助犯之因果關係不以正犯實際使用幫助物為必要,只要幫助行為提高法益侵害風險或強化犯意即足。丙既遂,甲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成立幫助殺人既遂,得減輕其刑。
  • 三、甲之幫助犯成立與否,實務上有爭議。若嚴格採因果關係說,認丙未使用毒藥而係另行起意以斧頭殺人,甲之幫助與A死亡間無因果關係,則甲不成立幫助殺人既遂,僅可能論以幫助預備殺人或不予處罰。本文採促進關係說,認甲提供致死毒藥並由丙攜帶在身,已對丙形成心理支持,仍應成立幫助殺人既遂。
  • 四、乙不成立幫助殺人罪。乙主觀上僅為敷衍丙,並無幫助殺人之故意;客觀上所交付者為無害之低劑量維生素,不具促進殺人實行或提高死亡風險之效果。乙明知該物無效,亦非誤認其可致人於死,故不成立不能犯;其行為不構成殺人罪之幫助犯,亦不另成立其他犯罪。
  • 五、結論:丙成立殺人既遂罪;甲成立幫助殺人既遂罪,得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乙無罪。惟甲部分應注意幫助因果關係之爭議,答題時宜表明所採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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