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2題
甲在路邊撿到一疊20 張、面額為兩千元之日幣(紙幣)。因為手頭缺錢, 雖然覺得這疊鈔票好像有點怪怪的,甲仍然將該疊日幣帶往銀行兌換為 新臺幣。當銀行員在銀行兌換…
題目
甲在路邊撿到一疊20 張、面額為兩千元之日幣(紙幣)。因為手頭缺錢, 雖然覺得這疊鈔票好像有點怪怪的,甲仍然將該疊日幣帶往銀行兌換為 新臺幣。當銀行員在銀行兌換櫃台拿到該疊日幣時,因為日幣紙鈔並沒 有兩千元之面額,所以當下立刻就發現並非真幣,並隨即通知管區警局, 在銀行將甲逮捕。請附理由說明:甲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撿拾路邊遺失之紙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之帶往銀行兌換,已排除所有人對該物之支配,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縱該紙鈔事後證明為偽幣,甲行為時仍以財物意思占有,主觀上具侵占故意;偽幣有無財產價值僅影響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惟若認偽幣無財產價值,則此部分另有爭議。
- 二、甲持偽造日幣向銀行兌換,客觀上已將偽幣充作真幣行使;其主觀上預見可能為偽幣,仍為之,具未必故意。日幣在我國金融機構可兌換,具流通力,宜認屬刑法第195條、第196條所稱通用紙幣;甲成立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紙幣罪。銀行員立即識破,不影響行為犯之既遂。
- 三、甲以偽幣冒充真幣,施用詐術欲使銀行員交付新臺幣,銀行員未陷於錯誤,亦未交付財物,成立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此與行使偽造紙幣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紙幣罪處斷。
- 四、侵占遺失物與行使偽造紙幣係先後不同行為,原則上數罪併罰;若認甲自始即以兌換為目的而侵占,則可能評價為一行為,從一重處斷。若採外國貨幣非通用貨幣之見解,則行使部分可能改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惟仍不免侵占遺失物之責。
- 五、結論:甲應負侵占遺失物罪及行使偽造紙幣罪(與詐欺取財未遂競合)之責,從一重處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