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4題
甲為便於從自有之A 地通行到公路,於相鄰之乙所有之B 地上設定不 動產役權後,將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向其借貸1 千萬元。抵押權設定 後,甲於A 地上建造C 屋…
題目
甲為便於從自有之A 地通行到公路,於相鄰之乙所有之B 地上設定不 動產役權後,將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向其借貸1 千萬元。抵押權設定 後,甲於A 地上建造C 屋。試問:丙實行抵押權時,其得聲請拍賣之標 的物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抵押權效力範圍: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877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本題應分別就A地、C屋及不動產役權判斷。
- 二、A地與C屋併付拍賣:甲於抵押權設定後在A地上建造C屋,丙實行抵押權時,得依民法第877條第1項聲請將A地與C屋併付拍賣。惟丙對A地拍賣價金有優先受償權,對C屋之價金則無優先受償權,僅得與一般債權人同順位受償。此項併付拍賣係為避免土地與建物分離,造成利用上之困難,並兼顧抵押權之實現。
- 三、不動產役權隨同移轉:甲於乙所有B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該役權係從屬於需役地A地之權利。依民法第853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故丙拍賣A地時,不動產役權隨同A地移轉於拍定人,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862條第1項從權利),但不單獨列為拍賣標的。拍定人取得A地後,仍得通行B地。
- 四、法定地上權不適用: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土地設定抵押者,拍賣時視為有地上權設定。本題C屋係抵押權設定後始建造,設定時A地上並無建物,故無第876條之適用,拍定人取得A地與C屋,不發生法定地上權問題。又本題不動產役權設定在抵押權之前,無民法第866條除去負擔之問題。
- 五、結論:丙得聲請拍賣之標的為A地及C屋,二者併付拍賣;不動產役權不獨立拍賣,但隨A地移轉而由拍定人取得。丙就A地價金優先受償,就C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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