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3題
甲將自有之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其建造B 屋,乙遷入B 屋居住後, 發現A 地為袋地,如未經過丙所有之土地,無法通行至公路。試問:乙 得否通行丙之土地到達公路…
題目
甲將自有之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其建造B 屋,乙遷入B 屋居住後, 發現A 地為袋地,如未經過丙所有之土地,無法通行至公路。試問:乙 得否通行丙之土地到達公路?(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基礎:本題涉及地上權人得否主張袋地通行權。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2項規定應於通行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 二、地上權人為適格主體:民法第800條之1明定,第774條至第798條之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其他土地利用人準用之。乙為A地地上權人,其因建造B屋而使用A地,自得準用第787條規定,對周圍地所有人丙主張袋地通行權。此項通行權係為輔助地上權之行使,範圍應以地上權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 三、要件審查:A地為袋地,非經丙所有土地無法通行至公路,客觀上已該當「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乙通行時,應選擇對丙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例如沿地界邊緣、以最短距離通行,不得擅自開設過寬道路;如有必要開設道路,依民法第788條規定,亦須支付償金。乙並應就通行對丙造成之損害支付償金。
- 四、第789條之適用問題:若A地係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而成為袋地,依民法第789條規定,乙僅得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本題甲係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並非讓與或分割A地,故無第789條之適用,乙仍得依第787條通行丙之土地。惟若A地原本即因分割而成為袋地,則應優先適用第789條,此為考生應注意之區別。
- 五、結論:乙得通行丙之土地以至公路,但應於必要範圍內擇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並支付償金;丙不得任意拒絕。若丙否認通行權,乙得訴請確認通行權存在,並請求容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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