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1題
甲為建屋而備妥建材置於自己所有的A 地,詎料其好友乙見甲遲未動工 建造,竟未得其同意而偷偷利用甲所有的建材,於A 地上興建完成B 屋,並搬入居住使用中。甲在不知…
題目
甲為建屋而備妥建材置於自己所有的A 地,詎料其好友乙見甲遲未動工 建造,竟未得其同意而偷偷利用甲所有的建材,於A 地上興建完成B 屋,並搬入居住使用中。甲在不知乙已興建B 屋情況下,因財務困難而 將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以擔保向丙所貸款1,000 萬元。試問: 甲嗣後發現乙興建B 屋一事,遂對乙主張:「B 屋係以屬於甲所有的 材料建造,且B 屋因未依建築法規建造,無法為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俗稱「違章建築」),乙未取得B 屋所有權,該屋所有權應屬甲」。此 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 甲就建材被乙盜用之損害以及A 地被B 屋占用之損害,得對乙為如何 之法律主張?(15 分) 若乙嗣後向甲求情,甲同意將A 地出租10 年予乙作為B 屋之基地。 但不久後甲因投資失利而無法償還借款,丙遂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A 地以獲清償。丙於實行A 地抵押權時,是否得主張除去A 地租賃契約 及將B 屋併付拍賣?(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建物所有權之歸屬(甲之主張無理由)依民法第66條第1項,B屋已足避風雨並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屬土地之定著物,為不動產。實務一貫採「出資建築人主義」,房屋所有權由出資興建者原始取得,縱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違章建築)亦然。本題B屋由乙自行鳩工興建,所有權歸乙,甲主張歸己,尚屬無據。
- 二、材料附合不影響建物歸屬甲雖為建材所有人,惟建材因附合而成為B屋之重要成分,依民法第811條由建物所有人取得,甲就建材之所有權因而消滅,僅得依第816條準用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又違章建築僅不能辦理保存登記,並非無所有權,亦非不得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甲以「無法保存登記」推論乙未取得所有權,容有誤會。
- 三、就建材盜用之請求權甲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乙故意不法侵害其建材所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亦得依第179條、第816條請求償還材料價額。二者請求權競合,甲得擇一或併行主張,惟不得重複受償;並應注意第197條侵權行為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 四、就A地被占用之請求權甲得依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乙拆除B屋並返還A地;並得依第179條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依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賠償。物上請求權不因時效而消滅(司法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參照),甲之權利不因久未行使而喪失。
- 五、抵押權設定後成立之租賃甲係於設定抵押權後,始將A地出租予乙,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租賃關係之存在不影響抵押權;惟依同條第2項,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此即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與除去權之規範基礎。
- 六、除去租賃之要件與判斷是否「受有影響」,應以租賃關係存在致抵押物拍定價額低落、無人應買或拍定價金不足清償抵押債權為斷,須由丙釋明並經法院審酌,非謂一有租賃即當然除去。若拍賣結果足以清償債權,即不得除去,以兼顧承租人權益。
- 七、B屋併付拍賣之依據B屋於抵押權設定前即已存在,不符第877條第1項「設定後營造」之要件;惟乙為承租人,屬第866條第2項所稱「該權利人」,依第8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丙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將B屋與A地併付拍賣。
- 八、併付拍賣之效果與操作要點併付拍賣後,拍定人取得B屋所有權,乙之占有權源隨租賃除去而消滅;惟依第877條第1項但書,丙就B屋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實務上宜先聲請除去租賃,再聲請併付拍賣,並因B屋屬違章建築,執行法院應於拍賣公告中載明,以維交易安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