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1題

甲提供其所有之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金錢債權 後,甲再以A 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時,乙主張其抵押權因此而受影 響,故丙之地上權無效。請由「…

題目

甲提供其所有之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金錢債權 後,甲再以A 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時,乙主張其抵押權因此而受影 響,故丙之地上權無效。請由「一物一權主義」之觀點,說明乙之主張 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一物一權主義(one thing, one right principle)是指同一不動產客體上,不能同時存在二個以上內容相同、互不相容之所有權;至於定限物權,則可與所有權並存,內容不同之定限物權也可併存。因此,一物一權主義並不禁止不同內容之物權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
  • 二、普通抵押權(ordinary mortgage)依民法第860條,是指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於債務不履行時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擔保物權;地上權則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用益物權。二者一為交換價值之支配,一為使用價值之支配,性質上可以相容。
  • 三、民法第866條第1項明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甲先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再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正屬該條容許之情形,丙之地上權不因抵押權存在而無效。
  • 四、乙之主張無理由。抵押權設定後所成立之地上權,僅於抵押權實行時可能影響拍賣價格;依民法第866條第2項,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或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而非使地上權自始無效。乙應於實行抵押權時證明受影響並請求除去,不得預先主張丙之地上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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