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1題

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

題目

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 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所為,甲並非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本題爭點有二:甲、乙間就A房地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是否仍取得A房地所有權,進而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返還;丙得否以該事由對抗甲。
  • 二、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且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得為通謀虛偽之客體。本題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如均出於甲、乙通謀,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俱歸無效,甲自始未取得A房地所有權,乙仍為所有人。
  • 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同法第759條之1第1項並推定登記名義人適法有權利。惟此推定僅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丙既已舉證證明通謀虛偽之事實,該推定即被推翻,甲不得再以登記外觀主張其為真正權利人。
  • 四、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旨在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丙僅為無權占有人,未因信賴登記而受讓權利或為任何交易,非該條所稱之第三人,自無從援引該條主張甲仍為所有人。
  • 五、結論:丙之主張有理,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房地;A房地所有人仍為乙,乙得對丙行使物上請求權。惟丙亦不得僅以甲非所有人為由主張自己有占有權源,其占有仍屬無權占有,併此敘明。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