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6題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A 房地借與居住於臺北之被告乙供其執業使用,嗣後乙違法轉租A 房地於第三人,甲請求返還系爭A 房地卻遭到乙拒絕,甲乃依民法第767 條等規定…
題目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A 房地借與居住於臺北之被告乙供其執業使用,嗣後乙違法轉租A 房地於第三人,甲請求返還系爭A 房地卻遭到乙拒絕,甲乃依民法第767 條等規定訴請法院判令乙返還系爭A 房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此案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B. 此案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C. 本件為非專屬管轄,故得發生應訴管轄 D. 若此案於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並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該高等法院應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官方答案
- 答案:A. 此案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甲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房地,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故A正確、B錯誤。專屬管轄不適用應訴管轄,第25條須以非專屬管轄事件為前提,C錯誤。本件既向有管轄權之桃園地院起訴,程序合法,上級法院無從以管轄錯誤廢棄原判決,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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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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