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7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但以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為限 C. 確認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D.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應於該和解成立後60 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法院請求繼續審判,否則該和解即生確定判決之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A.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明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故A正確。B錯在法條並無「當事人與第三人雙方均委任訴訟代理人」之限制,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即得參加和解。C部分正確但不完整:確認之訴之和解若無給付內容,本不得為執行名義,僅於就未聲明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時,依第380條之1始得為執行名義。D錯在依第380條第2項、第3項準用第500條,應於3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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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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