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8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A. 和解 B. 收受送達 C. 提起再審之訴 D.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B. 收受送達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本文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同項但書所列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須特別委任。同條第2項另規定,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亦須特別委任。收受送達不在此列,屬一般委任即得為之訴訟行為,故選B。A和解、C提起再審之訴、D強制執行行為,均為特別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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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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