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2題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違法取得之證據絕對無證據能力 B. 違法取得之證據絕對有證據能力 C. 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來認定 D. 違法取得之證據,只要可信都有證據能力
官方答案
- 答案:C. 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來認定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採「權衡原則」,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應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並非一律排除或一律容許。實務並參酌違背程序之情節、主觀意圖、侵害權益之輕重、犯罪所生危害及證據取得之可信度等因素綜合判斷。A、B選項的「絕對」無效或有效,均與本條規定不符;D選項僅以「可信」為標準,忽略程序正義之權衡,亦非本條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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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