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3題
警員甲受理乙報案於路上拾得現金新臺幣10 萬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現金擅自挪用供己花用殆盡。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警員甲受理乙報案於路上拾得現金新臺幣10 萬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現金擅自挪用供己花用殆盡。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僅成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B. 僅成立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並依刑法第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D. 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
官方答案
- 答案:D. 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
解析
警員受理民眾報案而拾得之現金,係其因執行職務而持有,但性質上仍屬私人所有之遺失物,並非公有財物。實務見解認為,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財物罪,而非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或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C選項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以所侵占者為公有財物為要件,本件現金為民眾遺失物,不符該要件,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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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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