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4題
下列何者,其法律效果為不罰?
題目
下列何者,其法律效果為不罰? A. 甲為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收受私人業者餽贈之禮盒 B. 13 歲之甲與同學嬉鬧過程中,持美工刀劃傷同學乙之皮膚 C. 88 歲之甲於施打疫苗過程中,因感到疼痛,搧了施打人員乙耳光,致乙臉部紅腫 D. 甲自幼瘖啞,一日因與便利商店店員乙溝通不良,將該店之招牌砸毀
官方答案
- 答案:B. 13 歲之甲與同學嬉鬧過程中,持美工刀劃傷同學乙之皮膚
解析
本題在測驗「刑罰阻卻事由」與「減輕事由」的差別。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B選項之甲僅13歲,屬無責任能力人,法律效果為不罰(必要時得依同法第86條施以感化教育)。A選項部分,刑法第21條第2項雖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收受業者餽贈並非職務上行為,且行為人明知違法,故不得阻卻違法。C選項之88歲人依第18條第3項僅「得」減輕其刑;D選項瘖啞人依第20條亦僅「得」減輕其刑,兩者均非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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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