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7題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題目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無罪 B. 得免除其刑 C.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官方答案

  • 答案:D.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項法律效果條文未以「得」字規範,法院應在減輕或免除之間裁量,並非當然無罪,也不是僅得免除其刑。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