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7題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題目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無罪 B. 得免除其刑 C.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官方答案
- 答案:D.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項法律效果條文未以「得」字規範,法院應在減輕或免除之間裁量,並非當然無罪,也不是僅得免除其刑。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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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