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7題
甲有一子乙,乙有配偶丙,乙丙有一子丁、一女戊,丁、戊均已成年。若乙有受扶養之必要,負扶養義務者亦均有扶養能力,依民法規定,應先由何人扶養之?
題目
甲有一子乙,乙有配偶丙,乙丙有一子丁、一女戊,丁、戊均已成年。若乙有受扶養之必要,負扶養義務者亦均有扶養能力,依民法規定,應先由何人扶養之? A. 丙 B. 丁 C. 丙丁戊 D. 甲丙丁戊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丁戊
解析
民法第1115條第1項定有扶養義務之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同係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本題丁、戊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丙為乙之配偶,三者同列第一順序,且均有扶養能力,應共同扶養乙。甲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順序在後,須待第一順序者均無力扶養時始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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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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