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10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之縣民權利?

題目

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之縣民權利? A. 對於縣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 對於縣之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C. 對於縣社會福利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D. 對於縣議會議員有選舉之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對於縣議會議員有選舉之權

解析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3款明定「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第5款亦明定縣長由縣民選舉,故縣民對縣議會議員之選舉權係增修條文明定之權利,選D。A所稱創制、複決權係憲法本文第123條所定(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並非增修條文所明定;B之公共設施使用權、C之社會福利享受權,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無此種明文,屬地方制度法上居民權利之一般描述,故不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