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38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69 號解釋意旨,地方制度法第44 條第1 項有關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司法院釋字第769 號解釋意旨,地方制度法第44 條第1 項有關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記名投票方式之規定,違反憲法第129 條之無記名投票規定,應屬違憲無效 B. 以記名投票方式之規定,尚非憲法第129 條無記名投票規定之規範對象,合憲 C.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第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範意旨,應屬違憲無效 D.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範意旨,合憲
官方答案
- 答案:B. 以記名投票方式之規定,尚非憲法第129 條無記名投票規定之規範對象,合憲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解釋認為,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尚非憲法第129條無記名投票規定的規範對象。憲法第129條所稱各種選舉,是指人民行使選舉權選出公職人員之情形;議長、副議長選舉屬於民意機關內部組織事項,與人民選舉有別,故以記名投票為之仍屬合憲,答案為B。A主張違憲、C及D討論無記名投票合憲性,均與該解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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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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