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43題

下列何種情況應解除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職權?

題目

下列何種情況應解除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職權? A. 連續未出席成立大會達二會期 B.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C. 連續未出席臨時會達二會期 D. 連續未出席審查會達二會期

官方答案

  • 答案:B.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其職權(視為辭職),目的在避免民意代表長期不出席而癱瘓議事。所稱定期會係指依法定期召開之會期,不包括臨時會、審查會,亦與成立大會無關,故A、C、D均非解職事由,B為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