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42題
縣(市)訂定之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
題目
縣(市)訂定之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 A. 函告無效 B. 撤銷 C. 廢止 D. 停止執行
官方答案
- 答案:A. 函告無效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同條第3項並規定,此類牴觸無效之情形,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函告」之。因此,縣(市)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函告方式使其歸於無效。B撤銷、C廢止都是行政法上處理行政處分的概念,D停止執行則是上級機關監督自治事項時的暫時性措施,兩者皆非本條所定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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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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