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17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時,下列何者非屬委辦機關得予停止其執行之原因?
題目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時,下列何者非屬委辦機關得予停止其執行之原因? A. 違背憲法 B. 違背中央法令 C. 牴觸行政法院有關事項之見解 D. 逾越法定權限
官方答案
- 答案:C. 牴觸行政法院有關事項之見解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時,如有違背憲法、違背中央法令(或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的情形,委辦機關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因此A、B、D都是法律明定得停止執行的事由。行政法院對個案表示的法律見解,並非該條所列的監督事由,委辦機關不得僅因見解不同就停止委辦事項的執行,故C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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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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