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38題

關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在開會期間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B. 不得兼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C. 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任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D. 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執行職務

官方答案

  • 答案:C. 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任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係「在會期內」非經議會、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選項 C 誤將「會期內」擴張為「任期內」,使人誤以為整個任期均享有不受逮捕拘禁之保障,故為錯誤敘述。至於 A 之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B 之不得兼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分別符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D 亦屬其職務行使之描述,均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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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