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28題

我國國民有選舉權者,必須在臺北市內繼續居住多久,始具有臺北市市長選舉之選舉人資格?

題目

我國國民有選舉權者,必須在臺北市內繼續居住多久,始具有臺北市市長選舉之選舉人資格? A. 6 個月以上 B. 4 個月以上 C. 3 個月以上 D. 2 個月以上

官方答案

  • 答案:B. 4 個月以上

解析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在選舉公告發布前,在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並設有戶籍,不在停權、限制權中者,得為該直轄市、縣(市)長之選舉人。故臺北市市長選舉之選舉人資格需在臺北市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選項A、C、D之居住期間均不符合法定標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