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39題
姓名條例施行前,因學歷、資歷、執照未使用本名,而擬申請更正本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姓名條例施行前,因學歷、資歷、執照未使用本名,而擬申請更正本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請更正本名,以一次為限 B. 向原發證之學校申請 C. 申請時未檢附原證件,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 D.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學歷、資歷、執照等證明文件
官方答案
- 答案:B. 向原發證之學校申請
解析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因學歷、資歷、執照等證件姓名不一致者,應由當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本名,且以一次為限。A(一次為限)與D(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均符法條,正確。B稱「向原發證之學校申請」,忽略資歷應向公務員服務機關或公會、執照應向考試機關申請,原發證機關並不限於學校,故B錯誤。C所述未檢附證件由受理機關一次告知補正,亦符合行政程序原則。本題應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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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