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45題

關於本人申請改名,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本人申請改名,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B. 與四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或其中文讀音相同者,得申請改名 C. 未成年人因被撤銷認領而改名者,戶政機關應依職權查驗其撤銷認領之中英文證明文件,始得改名 D. 未成年人因終止收養而改名者,應以法院裁判書為依據,始得更改

官方答案

  • 答案:A. 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解析

姓名條例規定,本人申請改名經核准後,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之戶籍資料,同步更改配偶、父或母之姓名記載,使各戶資料一致,故 A 正確。B 有兩處錯誤:得改名者係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不限於四親等,且須完全相同而非僅讀音相同。C 撤銷認領之登記,戶政機關依既有戶籍及相關證明即可辦理,無須查驗中英文證明文件。D 終止收養除法院裁判外,亦得由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非以裁判書為唯一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