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46題

甲、乙為滿40 歲之原住民夫妻,因為無法生育而決定共同收養一個未滿7 歲的非原住民小孩A,並取得原住民身分。2 年後,甲、乙再次收養另一位未滿7 歲之非原住民小…

題目

甲、乙為滿40 歲之原住民夫妻,因為無法生育而決定共同收養一個未滿7 歲的非原住民小孩A,並取得原住民身分。2 年後,甲、乙再次收養另一位未滿7 歲之非原住民小孩B,B 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 A. 可以,因為甲、乙都是年滿40 歲之原住民,共同收養未滿7 歲之B B. 可以,因為A 已有原住民身分 C. 不可以,因為甲、乙已經有一個小孩 D. 不可以,因為收養A 尚未滿3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不可以,因為甲、乙已經有一個小孩

解析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收養非原住民為養子女,原則上該養子女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僅於收養時養子女未滿七歲且收養人年滿四十歲時,例外承認其取得,且此例外以收養一人為限。甲、乙第一次收養A時已用掉該名額,A因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故第二次收養B時,縱使B未滿七歲、甲、乙均滿四十歲,B仍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A、B 均忽略「以一人為限」之限制;D 所稱收養須滿三年,於法無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