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17題
下列何者無須為遷出登記?
題目
下列何者無須為遷出登記? A. 於國外就學,出境2 年以上之留學生 B. 我國國民出境後,持外國護照入境3 年以上 C. 因有期徒刑收容於矯正機關之受刑人 D. 隨他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2 年以上之漁民
官方答案
- 答案:C. 因有期徒刑收容於矯正機關之受刑人
解析
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隨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致不能遷入新居住地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受刑人因有期徒刑收容於矯正機關,屬於「入矯正機關收容」情形,故無須遷出。A是國外就學,與條文所稱「國內就學」不同;D是隨他國籍漁船,與「隨遠洋漁船」有別,均非本條但書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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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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