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42題

關於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之次數限制,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之次數限制,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外國人申請更改歸化取用之中文姓名,以1 次為限 B. 妻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1 次為限 C.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申請更改姓名,以3 次為限 D. 因音譯過長申請改名,以3 次為限

官方答案

  • 答案:C.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申請更改姓名,以3 次為限

解析

依《姓名條例》對各類更改姓名次數之限制,外國人申請更改歸化取用之中文姓名以一次為限(A)、妻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B)、因音譯過長申請改名在相關要件下多有次數限制之觀念(D)。惟因執行公務之必要申請更改姓名,並非一律以三次為限,而是須有真正公務上必要且符合個案要件,故選項 C 之次數限制敘述有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