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12題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幾歲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題目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幾歲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A. 6 歲以下 B. 8 歲以下 C. 10 歲以下 D. 12 歲以下

官方答案

  • 答案:A. 6 歲以下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此規定的著眼點在於六歲以下幼兒自我保護與危險辨識能力不足,獨處或交由不適任者照顧,容易發生跌落、燒燙傷、誤食等事故。條文以「六歲以下」為門檻,故選A,八歲、十歲、十二歲均非條文所定年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