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18題
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幾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題目
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幾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 5 B. 7 C. 10 D. 14
官方答案
- 答案:B. 7
解析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規定,托育人員開始收托及結束收托每一名兒童,都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以便主管機關掌握收托情形與管理托育品質。5日、10日、14日均非規定期限,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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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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