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34題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多少年?
題目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多少年? A. 6 B. 10 C. 14 D. 15
官方答案
- 答案:C. 14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該法所定工作,在臺工作期間累計原則上不得逾12年;但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其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此為留任優秀看護人力、回應長期照顧需求的彈性設計。6年、10年均非條文上限,15年則已超過法定上限,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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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