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16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性別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性別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妊娠2 個月以上未滿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B.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5 日為限 C. 受僱者任職滿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4 歲止 D.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7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A. 妊娠2 個月以上未滿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一星期;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四星期;未滿二個月者五日,故 A 正確。B 部分,家庭照顧假依第20條規定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並非五日。C 部分,依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最長二年,並非至四歲。D 部分,依第15條規定,配偶分娩的陪產假為五日,D 稱七日即有錯誤(陪產假自二○二二年起始修正為七日)。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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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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