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題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4 條規定,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在職業範圍或職務種類之團體協約如何優先適用?
題目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4 條規定,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在職業範圍或職務種類之團體協約如何優先適用? A. 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廣義之團體協約 B. 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之團體協約 C. 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普遍性之團體協約 D. 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中性之團體協約
官方答案
- 答案:B. 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之團體協約
解析
依團體協約法第4條,有二個以上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的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應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的團體協約,其法理在於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使規範更貼近特定勞動者的實際需求,故選B。A所稱較為廣義、C所稱較為普遍性、D所稱較為中性,均與條文用語及優先適用邏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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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