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1題

依勞動基準法,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的做法,下列何者正確?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的做法,下列何者正確? A. 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B. 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C.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D.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官方答案

  • 答案:A. 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此屬經濟性解僱,依第16條須給予法定預告期間,並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故A正確。B雖預告卻不給資遣費,違反第17條。C、D所稱不經預告終止,屬第12條懲戒解僱之情形(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與「確不能勝任工作」之要件不同,且懲戒解僱依第18條無須發給資遣費。本題須區辨「預告終止+資遣費」與「逕行終止+無資遣費」兩套體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