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8題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雇主依總僱用人數之特定比例或名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雇主依總僱用人數之特定比例或名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34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B. 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 人 C.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10 人以上者,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D. 進用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 人以2 人核計
官方答案
- 答案:D. 進用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 人以2 人核計
解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3%;民營事業機構67人以上者不得低於1%且至少1人;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而電話值機人數在10人以上者,視覺功能障礙者應達十分之一,因此A、B、C均正確。同條就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始規定每進用1人以2人核計,D誤為「中重度以上」,故為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