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2題
依團體協約法第23 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之義務,不包含下列何項義務?
題目
依團體協約法第23 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之義務,不包含下列何項義務? A. 團體協約當事人之當事團體,對於其所屬會員,有使其不違反團體協約所約定之義務 B. 團體協約中,未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時,應負給付違約金之義務,於團體協約當事人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義務時,其對於他方仍應負給付違約金之義務 C.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團體協約關係人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仍有義務繼續遵守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 D. 不得以妨害團體協約之存在或其各個約定之存在,而為爭議行為之義務
官方答案
- 答案:B. 團體協約中,未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時,應負給付違約金之義務,於團體協約當事人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義務時,其對於他方仍應負給付違約金之義務
解析
團體協約法第23條課予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一定義務,包括當事團體應使其所屬會員不違反協約(A)、協約期間屆滿而新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仍應繼續遵守原協約的勞動條件(C),以及不得以妨害協約或其各個約定的存在為目的而為爭議行為(D)。至於違約金,須由團體協約當事人明文約定;未約定即無給付違約金的義務。B稱未約定仍應負違約金責任,與約定原則不符,故不屬於第23條所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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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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