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15題

勞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雇主必須經預告後始可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雇主必須經預告後始可終止勞動契約? A.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B.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C.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D.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或1 個月內曠工達6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舉雇主須經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事由,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即屬之,並應依第16條預告、第17條給付資遣費。A、B、D分別為同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均屬懲戒解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