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題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2 項所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2 項所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 A. 拒絕將已達成合意之協商內容簽訂書面之團體協約 B.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C.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D. 未於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官方答案
- 答案:A. 拒絕將已達成合意之協商內容簽訂書面之團體協約
解析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明定三種「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二、未於60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B、C、D分別對應上述三款。A「拒絕將已達成合意之協商內容簽訂書面團體協約」並不在該項列舉範圍,屬於誠信協商義務層次之爭議,故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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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