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7題
所謂勞資爭議,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分成「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請問下列有關「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規定之內容,何者錯誤?
題目
所謂勞資爭議,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分成「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請問下列有關「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規定之內容,何者錯誤? A.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B.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雖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 人以上時,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C.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D.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工依仲裁法之規定提起仲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官方答案
- 答案:A.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解析
勞資爭議處理法上,調整事項多以調解及仲裁為主要程序,權利事項則較常透過調解、仲裁或由法院審理,並非調整事項皆得依裁決程序處理。裁決程序在實務上多與不當勞動行為等特定爭議類型相關。B項調整事項勞方當事人資格、C項必要時設勞工法庭、D項權利事項提起仲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等敘述,較符合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程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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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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