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14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其押金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題目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其押金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將押金設算利息計入其他所得中課稅 B. 將押金設算利息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C. 將押金總額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D. 將押金總額計入其他所得課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將押金設算利息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出租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僅於能證明押金確已運用並產生實際收益時,始可按實際收益計算。故押金並非全額計入,而是以「設算利息」方式併入租賃所得,答案為B。A、D誤歸其他所得,C誤將押金總額計入,均不符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