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5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題目
下列何者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A. 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B. 被繼承人經創作人讓與而取得之著作權 C.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D.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
官方答案
- 答案:B. 被繼承人經創作人讓與而取得之著作權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者,限於「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立法意旨在鼓勵創作。若著作權係經創作人讓與而取得,屬一般財產權,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故B不屬第16條所列項目。A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C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D約定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分別為第16條各款明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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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