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4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110 年度申報遺產稅時,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110 年度申報遺產稅時,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配偶得減除新臺幣493 萬元 B.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得減除新臺幣123 萬元 C. 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不得列報扣除額 D.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已成年兄弟姊妹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不得列報扣除額
解析
110年度遺產稅扣除額:配偶扣除493萬元(A正確)、喪葬費扣除123萬元(B正確)、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扣除50萬元(D正確)。C錯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仍得列報扣除額,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非不得列報。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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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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