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9題
依所得稅法現行規定,境內居住者出售下列何種財產的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題目
依所得稅法現行規定,境內居住者出售下列何種財產的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A. 104 年以前購入之房屋 B. 110 年取得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 C. 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D.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拍賣活動之文物或藝術品
官方答案
- 答案:A. 104 年以前購入之房屋
解析
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出售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分開計算交易所得、分開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故C不選。104年以前取得之房屋仍適用舊制,其房屋交易所得依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土地部分則課土地增值稅。B之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D之文物藝術品拍賣另有特別租稅處理,均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